2013年起,台湾地区对电动机车用非车载型充电器实施强制检验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2/7/4 12:05:48) 浏览:5008 评论:0
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130003530号公告,预告修订“应施检验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交流器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拟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增电动机车用非车载型充电器为强制检验商品,自2012年1月1日实施。检验方式为验证登录(模式2加3),自公告日起可接受申请。
下表中商品无输入规定,无需标准检验局签发的任何证明文件即可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但应于进入市场前符合检验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应施检验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交流器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修订草案如下:
上表中CNS 15425-1(2011年版)标准,其不适用于电动机车非车载充电器的检测项目为:4.1 强制功能;4.2.3动力用电池防护;4.3.5 IP等级之最低要求;4.3.8维持装置上锁。
新增电动机车用非车载型充电器为强制检验商品,自2012年1月1日实施。检验方式为验证登录(模式2加3),自公告日起可接受申请。
下表中商品无输入规定,无需标准检验局签发的任何证明文件即可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但应于进入市场前符合检验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应施检验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交流器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修订草案如下:
上表中CNS 15425-1(2011年版)标准,其不适用于电动机车非车载充电器的检测项目为:4.1 强制功能;4.2.3动力用电池防护;4.3.5 IP等级之最低要求;4.3.8维持装置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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