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 9月12日起生效
认证网 (2012/9/14 10:53:21) 浏览:825 评论:0
2012年9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号公告,制定“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自2012年9月12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
(一)非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但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除外。
(二)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
二、标示事项:
(一)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1.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2.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原产地(国)、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内容物仅含有单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可择一标示食品原产地(国)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仅须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
(二)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五)原产地(国)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标示可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六)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标记(卷标)注记者,各不得小于2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厘米。
三、本署2009年3月25日卫署食字第0980400452号公告“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及2010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008号公告修正“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的实施食品类别(品项),自2012年9月12日起停止适用。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
(一)非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但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除外。
(二)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
二、标示事项:
(一)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1.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2.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原产地(国)、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内容物仅含有单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可择一标示食品原产地(国)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仅须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
(二)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五)原产地(国)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标示可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六)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标记(卷标)注记者,各不得小于2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厘米。
三、本署2009年3月25日卫署食字第0980400452号公告“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及2010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008号公告修正“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的实施食品类别(品项),自2012年9月12日起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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