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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国国家标准GB 5237-2004

认证网 (2013/1/10 11:45:38)  浏览:1082  评论:0
  中国国家标准GB 5237-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将以下条款列为强制条款(而这些条款在国际上是不予限制的):

  (1) GB 5237.1-2004
  —5.3 6061、6063、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的规定。
  —5.4.1.5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
  —5.5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1-T4、6061-T6型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2、表3、表4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表10中拉伸试验要求是强制性的。

  (2)GB 5237.2-2004
  —5.5.1阳极氧化膜的厚度级别应根据使用环境加以选择(参考附录B),其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门、窗型材符合AA10级,幕墙型材符合AA15级。
  —5.5.2 氧化膜的封孔质量采用磷铬酸浸蚀重量损失法试验,失重不大于30mg/dm2。

  (3)GB 5237.3-2004
  —表2中复合膜指标为强制性的。
  —表3中附着力等级为强制性的。

  (4)GB 5237.4-2004
  —5.6.3.1装饰面上涂层最小局部厚度≥40μm。
  —5.6.5涂层经划格试验其附着力应达到0级。

  (5)GB 5237.5-2004
  —5.6.3.1 喷漆型材装饰面上的漆膜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6.5 涂层的干式、湿式和沸水附着力均应达到0级。
  —5.6.8.2 单色涂层经硝酸试验后,颜色变化△E* ab≤6

  (6)GB 5237.6-2004
  ——4.5.2 高温持久负荷试验和热循环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

  以上强制条款同样可能会对以下进口铝型材起到制约作用:
  (1)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生产的可保证门、窗整体性能的“薄壁铝型材”。
  (2)涂层或漆膜厚度小于中国标准的喷涂铝型材。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标准(AAMA标准)对涂层厚度的规定并未象中国标准(GB5237)一样专指建筑用的涂层厚度,而是广泛指有机涂层厚度,这可能是今后判断不一致的地方。
  (3)热循环试验结果不符合GB 5237.6-2004的隔热铝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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