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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质检院被认定检测违规 当事双方态度迥异

认证网 (2012/11/26 16:34:41)  浏览:671  评论:0
  人民网南京11月24日电(张妍)距离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举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质检院)在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中涉嫌作假一个月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质监局)11月23日下午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新处理结果,给予江苏省质检院警告处分,暂停江苏省质检院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验项目计量认证资质6个月,并对该院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24日,事件的另一方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就此事向人民网发来声明,表示尊重质监局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而皇明方面则明确表示,对于质监局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通报称,10月16日,中国新闻网等网络媒体报道黄鸣的举报后,江苏省质监局责成江苏省质检院迅速查清实情,同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此事认真调查处理的要求,江苏省质监局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从2012年2月15日起,江苏省质检院陆续接受委托检验任务,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能效测试,确定能效等级。在江苏省质检院完成的热性能测试是在工位上进行的,时间为满足标准规定的一整天。检验方法业内专家是认可的。因此,江苏省质检院具备在2012年3月中旬至6月初期间,完成委托检验任务的能力。

  通报表示,经调查,江苏省质检院在本次太阳能热水器委托检验中,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时间编制错误。二是有80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部分检验项目利用了企业设备、设施和场地检验,违反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16条规定。虽然该院于今年11月1日起,在南京市公证处的见证下,对上述80种规格的产品实施了复检,且复检结果为所有产品性能全部符合标准要求,能效等级均为一级,与原检验报告的结论完全一致,但是江苏省质检院在本次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实不能改变。

  据公开资料显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24日上午,日出东方向人民网发来了一份声明。声明称,公司尊重江苏省质监局于23日针对公司热水器产品委托检验一事做出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为国家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继续贡献我们的力量,为消费者提纲最好的产品及服务。

  日出东方董秘刘伟透露,这份声明出自公司董事长徐新建之手。而此前,日出东方曾发布声明称,其产品的整个检测过程均由江苏质检院独立完成,公司对于江苏质检院 “该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的说法,坚决不予认同。

  针对江苏省质检局发布的通报,记者23日拨通了黄鸣的电话,其表示正在上课并让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了采访。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代表了皇明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但对江苏省质监局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通报中没有回答我们此前对检测报告提出的质疑,比如天气、实验室借用情况等”。

  11月27日,黄鸣将再次召开发布会。上述皇明工作人员透露,届时公布的“致命性”证据,针对的是江苏省质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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