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草案拟限制玩乐和运动场地中颗粒或覆盖物的PAHs
认证网 (2020/9/15 8:48:15) 浏览:350 评论:0
2020年9月8日,欧盟向WTO通报了有关修订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XVII第50项多环芳烃(PAHs)的草案,拟新增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限制,要求其总浓度不高于20ppm。该草案已于9月8日启动公众咨询,并将于11月7日结束。
法规修订背景:
橡胶颗粒和覆盖物具有防滑、坚固、绝缘、防寒和防噪音的特性,是铺设地面的绝佳材料,主要来自回收轮胎(END-OF-LIFE TYRES)。橡胶颗粒常用于铺设人造草坪,橡胶颗粒和覆盖物,还可以用来铺设操场和运动场地,例如:高尔夫球场、田径场地、马场、射击场等。
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0项规定了8种PAHs的限制条件,但是橡胶颗粒和覆盖物的用途并未被限制。同时这8种PAHs被欧盟CLP法规归类为致癌1B类物质,根据REACH法规Article3(2),颗粒和覆盖物被定义为混合物。需要满足附件XVII第28项致癌物质的限制:BaP/DBAhA<100ppm;其他6种<1000ppm,但这8种PAHs总浓度并未被限制。ECHA经调研、评估后认为该限值不利于保护人类健康,降低再生橡胶颗粒和覆盖物的PAHs浓度限值是有必要的。
拟新增的限制要求:
第一栏 物质名称
第二栏 限制要求
50.多环芳烃 (PAH)
(a) 苯并(a)芘(BaP)
CAS号:50-32-8
(b) 苯并(e)芘 (BeP)
CAS号:192-97-2
(c) 苯并(a)蒽 (BaA)
CAS号:56-55-3
(d) 屈 (CHR
CAS号:218-01-9
(e) 苯并(b) 荧蒽 (BbFA)
CAS号:205-99-2
(f) 苯并(j) 荧蒽 (BjFA)
CAS号:205-82-3
(g) 苯并(k) 荧蒽 (BkFA)
CAS号:207-08-9
(h) 二苯并(a,h)蒽 (DBAhA)
CAS号:53-70-3
9.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投放市场;
10.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使用;
11.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需标记特殊批号;
12. 第9至11段将自【法规生效后12个月】起实施;
13. 如颗粒或覆盖物在【法规生效后12个月的前一天】已经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则可在原场地就同样用途继续使用;
14. 就9至13段而言,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尺寸1-4mm,以固体小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 “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长4-130mm、宽10-15mm的,以片状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 “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是指用于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是指颗粒和覆盖物以玩乐和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料以外的其他用途。
该草案条例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0天生效,并于生效12个月后开始实施,届时相关企业针对颗粒和覆盖物中的PAHs管控,需要参考并符合附件XVII的第50项的限制条件,同时根据REACH法规Article3(2),被定义为混合物的颗粒和覆盖物,第28项的限制条件也需要符合。草案要求企业对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的颗粒和覆盖物标记特殊批号,目的在于区别其他用途的颗粒和覆盖物,为REACH法规合规提供有利的条件。
法规修订背景:
橡胶颗粒和覆盖物具有防滑、坚固、绝缘、防寒和防噪音的特性,是铺设地面的绝佳材料,主要来自回收轮胎(END-OF-LIFE TYRES)。橡胶颗粒常用于铺设人造草坪,橡胶颗粒和覆盖物,还可以用来铺设操场和运动场地,例如:高尔夫球场、田径场地、马场、射击场等。
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0项规定了8种PAHs的限制条件,但是橡胶颗粒和覆盖物的用途并未被限制。同时这8种PAHs被欧盟CLP法规归类为致癌1B类物质,根据REACH法规Article3(2),颗粒和覆盖物被定义为混合物。需要满足附件XVII第28项致癌物质的限制:BaP/DBAhA<100ppm;其他6种<1000ppm,但这8种PAHs总浓度并未被限制。ECHA经调研、评估后认为该限值不利于保护人类健康,降低再生橡胶颗粒和覆盖物的PAHs浓度限值是有必要的。
拟新增的限制要求:
第一栏 物质名称
第二栏 限制要求
50.多环芳烃 (PAH)
(a) 苯并(a)芘(BaP)
CAS号:50-32-8
(b) 苯并(e)芘 (BeP)
CAS号:192-97-2
(c) 苯并(a)蒽 (BaA)
CAS号:56-55-3
(d) 屈 (CHR
CAS号:218-01-9
(e) 苯并(b) 荧蒽 (BbFA)
CAS号:205-99-2
(f) 苯并(j) 荧蒽 (BjFA)
CAS号:205-82-3
(g) 苯并(k) 荧蒽 (BkFA)
CAS号:207-08-9
(h) 二苯并(a,h)蒽 (DBAhA)
CAS号:53-70-3
9.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投放市场;
10.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中8种PAHs的总浓度大于20mg/kg(0.002%)时不得使用;
11. 如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颗粒或覆盖物需标记特殊批号;
12. 第9至11段将自【法规生效后12个月】起实施;
13. 如颗粒或覆盖物在【法规生效后12个月的前一天】已经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则可在原场地就同样用途继续使用;
14. 就9至13段而言,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尺寸1-4mm,以固体小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 “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硫化或聚合材料加工而成的长4-130mm、宽10-15mm的,以片状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 “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是指用于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是指颗粒和覆盖物以玩乐和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料以外的其他用途。
该草案条例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0天生效,并于生效12个月后开始实施,届时相关企业针对颗粒和覆盖物中的PAHs管控,需要参考并符合附件XVII的第50项的限制条件,同时根据REACH法规Article3(2),被定义为混合物的颗粒和覆盖物,第28项的限制条件也需要符合。草案要求企业对用作人造草坪的填充料或用于铺设操场和体育场的颗粒和覆盖物标记特殊批号,目的在于区别其他用途的颗粒和覆盖物,为REACH法规合规提供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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