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非卖品未经3C认证是否违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2/8/8 16:32:37) 浏览:1279 评论:0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A省B市质监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品牌橱柜加盟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加盟店销售有C省D公司生产的橱柜。该橱柜产品上镶嵌、安装有电磁炉,电磁炉上标示有“样品非卖”字样。
因为电磁炉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加盟店销售的橱柜上安装使用的电磁炉也是由C省D公司生产,并且未取得3C认证证书。通过进一步了解,橱柜上安装使用的电磁炉产品主要是用于装饰、美化橱柜,起促销作用,不随橱柜配套销售,也不单独销售。
分歧
在讨论C省D公司是否违法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C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没有违法。主要理由是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产品是“展示品”,非卖品,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也没有产生利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另一种意见认为,C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产品虽然是非卖品,但是该产品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发生了“出厂”行为。虽然电磁炉产品作为非卖品不销售,但是存在经营活动行为,对销售的橱柜产品具有促销作用,是一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应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讨论出现的分歧,请教各位同仁,本案中C省D公司出厂未经3C认证的电磁炉(非卖品、展示品)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存在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对该案应如何定性?C省D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该如何整改?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
2012年5月,A省B市质监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品牌橱柜加盟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加盟店销售有C省D公司生产的橱柜。该橱柜产品上镶嵌、安装有电磁炉,电磁炉上标示有“样品非卖”字样。
因为电磁炉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加盟店销售的橱柜上安装使用的电磁炉也是由C省D公司生产,并且未取得3C认证证书。通过进一步了解,橱柜上安装使用的电磁炉产品主要是用于装饰、美化橱柜,起促销作用,不随橱柜配套销售,也不单独销售。
分歧
在讨论C省D公司是否违法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C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没有违法。主要理由是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产品是“展示品”,非卖品,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也没有产生利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另一种意见认为,C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产品虽然是非卖品,但是该产品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D公司生产的电磁炉发生了“出厂”行为。虽然电磁炉产品作为非卖品不销售,但是存在经营活动行为,对销售的橱柜产品具有促销作用,是一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应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讨论出现的分歧,请教各位同仁,本案中C省D公司出厂未经3C认证的电磁炉(非卖品、展示品)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存在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对该案应如何定性?C省D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该如何整改?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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