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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玩具|燃烧性能要求|玩具条例

认证网 (2012/7/22 15:10:22)  浏览:1335  评论:0
  加拿大对玩具易燃性要求只涉及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16、17和18条规定了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中的相应条款则是第32、33和34条。[注1]

  1.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规定,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不能使用会迅速点燃或燃烧的材料,以保护儿童免受着火危害。玩偶、毛绒玩具和软件玩具所用纺织材料都要进行燃烧试验以确定是否是极度易燃材料。具体要求是:织物如果在45°角,用火焰直接接触1 s,火焰在7 s内不能烧过127 mm;毛发类如果在45°角,用火焰接触1 s,火焰在2 s内应能自灭。

  加拿大对其他儿童产品也规定了易燃性要求,如儿童帐篷要符合《危险产品(帐篷)条例》,儿童睡衣要符合《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2. 《玩具条例》

  《玩具条例》规定的易燃性要求,与旧条例的技术内容是一致的,只是表述方式稍有差异,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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