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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照明设备|线型荧光灯|AS/NZS 4782.2:2004

认证网 (2012/10/24 20:40:36)  浏览:978  评论:0
  从2004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境内的线型荧光灯制造商或进口商都必须满足AS/NZS 4782.2:2004中的最低能效标准要求。线型荧光灯的MEPS要求覆盖了直径从550 mm到1500 mm功率大于等于16 W的荧光灯。MEPS的目的是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鼓励消费者购买高能效荧光灯以逐渐淘汰低能效荧光灯产品。

  AS/NZS 4782.2:2004中对线型荧光灯的MEPS要求用每瓦的流明来衡量,要求有最低的光效能,同时也要求线型荧光灯有最低的显色指数。光效能的测试方法请参见AS/NZS 4782.1:2004(等同于国际标准IEC 60081:2000+am1:2000+am2:2003)。

  当根据AS/NZS 4782.1:2004对线型荧光灯做早期测试(100小时)和持续测试(5000小时)时,要求荧光灯的能效值和显色指数不低于下表中的值:

AS/NZS 4782.1:2004对线型荧光灯做早期测试(100小时)和持续测试(5000小时)



  荧光灯光效的测试方法请参见AS/NZS 4782.1和AS/NZS 4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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