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违规减少审核时间遭罚
认证网 (2014/4/29 11:09:41) 浏览:409 评论:0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9日上午,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认监科根据“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系统”信息,对辖区某公司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经现场监管,发现审核员未按照现场审核计划于2月19日上午在企业实施审核,且在未召开末次会议情况下,于2月18日下午完成向企业开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签字日期却为2月19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此,常州局对该认证机构发出“问题通知书”。
在约谈会上,认证机构确认“问题通知书”所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场递交了对涉事审核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方案复函。鉴于审核员主动弥补审核时间,该认证机构也对此次审核进行了再次评定,其行为结果未对认证结果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常州局最终对该认证机构予以限期改正处置。
【案例分析】
本案中,认证机构擅自减少了0.5天的认证审核时间,未召开末次会议即开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嫌疑。后经调查确认,审核员系初次担任审核组组长,对认证流程不十分熟悉,且于2月19日下午主动到被审核公司继续完成监督审核流程。审核员伪造签字日期,尚未造成虚假的认证结论,其行为未对认证结果有效性造成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常州局最终予以限期整改处置。
【案件启示】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因此,认证机构能否遵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其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客观评价结论,对改进组织内部管理,实现质量目标,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常州局提醒广大认证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对审核员的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感。检验检疫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相关法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史经辉 杨 光) 《中国国门时报》
2014年2月19日上午,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认监科根据“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系统”信息,对辖区某公司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经现场监管,发现审核员未按照现场审核计划于2月19日上午在企业实施审核,且在未召开末次会议情况下,于2月18日下午完成向企业开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签字日期却为2月19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此,常州局对该认证机构发出“问题通知书”。
在约谈会上,认证机构确认“问题通知书”所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场递交了对涉事审核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方案复函。鉴于审核员主动弥补审核时间,该认证机构也对此次审核进行了再次评定,其行为结果未对认证结果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常州局最终对该认证机构予以限期改正处置。
【案例分析】
本案中,认证机构擅自减少了0.5天的认证审核时间,未召开末次会议即开具“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嫌疑。后经调查确认,审核员系初次担任审核组组长,对认证流程不十分熟悉,且于2月19日下午主动到被审核公司继续完成监督审核流程。审核员伪造签字日期,尚未造成虚假的认证结论,其行为未对认证结果有效性造成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常州局最终予以限期整改处置。
【案件启示】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因此,认证机构能否遵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其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客观评价结论,对改进组织内部管理,实现质量目标,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常州局提醒广大认证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对审核员的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感。检验检疫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相关法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史经辉 杨 光)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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