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ErP电动机实施条例修订条例
认证网 (2014/2/17 12:56:05) 浏览:532 评论:0
2009年7月,欧盟发布电动机产品的ErP实施条例(EC)No640/2009,该条例已于2011年6月16日正式执行第一阶段的能效要求。为了避免对电动机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经过对欧盟市场的调研和生产商的反馈情况,2014年1月4日,欧盟发布ErP电动机实施条例的修订条例(EU) No 4/2014。该条例对产品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规定除了附录Ⅰ中2(3)-2(6)和2(12)的信息要求外,条例其他部分对以下产品不适用:
(1)完全浸于液体中运转的特殊电动机;
(2)完全嵌入某类产品(如齿轮、泵、风扇或压缩机),以致不能单独测试其能效的电动机;
(3)仅在以下条件中运转的电动机:
高度超过海拔4000米;
环境温度超过60℃;
最高工作温度超过400℃;
环境温度低于0℃(对于液冷式发动机)或低于-30℃(对于其他发动机);
产品输入的冷却水温度低于0℃或者超过32℃;
用于欧盟94/9/EC指令中规定的易爆气体环境。
(4)制动电动机
此外,附录I中还对信息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当铭牌尺寸不足以标明要求的所有信息时,应当标明额定电压和负载条件下的标称效率值(η)。
本法规已于2014年1月24日起正式生效,并将于2014年7月24日起正式执行
(1)完全浸于液体中运转的特殊电动机;
(2)完全嵌入某类产品(如齿轮、泵、风扇或压缩机),以致不能单独测试其能效的电动机;
(3)仅在以下条件中运转的电动机:
高度超过海拔4000米;
环境温度超过60℃;
最高工作温度超过400℃;
环境温度低于0℃(对于液冷式发动机)或低于-30℃(对于其他发动机);
产品输入的冷却水温度低于0℃或者超过32℃;
用于欧盟94/9/EC指令中规定的易爆气体环境。
(4)制动电动机
此外,附录I中还对信息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当铭牌尺寸不足以标明要求的所有信息时,应当标明额定电压和负载条件下的标称效率值(η)。
本法规已于2014年1月24日起正式生效,并将于2014年7月24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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