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玩具指令-DIRECTIVE 2009/48/EC
认证网 (2013/4/26 20:40:16) 浏览:1027 评论:0
2009/48/EC新玩具指令于2009年6月18日发布,过渡期两年,2011年开始正式执行,其中化学元素含量过度期为4年,2013年开始正式执行。
1) 玩具定义——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从而扩大了玩具指令的适用范围(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的产品也被认为是玩具);此外,列出了19条不属于玩具的产品,包括节日或庆典的装饰品、仿真模型、藏品等。如溜冰鞋(20 kg 以下儿童使用)、家用的儿童运动器材等都列入玩具的范畴。(2) 增加了制造商、进口商的定义——新指令对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新增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要求。
2) 一般安全要求:要求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风险
3)机械物理性能:
a:窒息危险:
(1)要求所有儿童(含3岁以上)使用的口动玩具也不能含有小部件;
(2)将窒息的风险扩展到体内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b:与食品接触的玩具:
(1)首次提出禁用55种致敏性香味剂(限量小于100ppm),同时要求对11种含量超0.01%的致敏性香味剂进行标识;
(2)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物质的特别条款。
(3)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
(4)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
(5)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C: 儿童骑乘玩具,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
4) 化学元素:
(1)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
(2)限量普遍降低10~1000倍以上,部分元素的限量甚至从ppm级降低到了ppb级;
(3)要求对三价铬和六价铬分别进行限制,并且六价铬的最低限量达到5ppb;
(4)除无机锡外,还对有机锡进行了限制;
(5)对玩具材料将按“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以及“刮漆玩具材料”分别设定高低不同的限量要求;
(6)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须与欧盟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67/548/EEC、1999/45/EC、以及条例1272/2008)相一致的要求
(4) 卫生要求:
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5) 警告标识:
(1)一般警告语:新指:
令要求在产品上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即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适当时还要标识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
(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对36 个月以下儿童可能构成危险的玩具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新增规定活动玩具如滑梯,秋千,篮筐及绳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含有食物,需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3)制造商应在玩具标签和包装上标示警告语,并保证清晰可见,精确易读。如合适,警告语应同时标示在说明书上。体积较小且没有包装的玩具应在玩具本身粘贴合适的警告语。
制造商责任:
(1)确保玩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符合必要的安全要求;
(2)草拟EC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志;
(3)提交技术文件,资料和资讯存档10年 ;
(4)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调查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 ;
(5)提供玩具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 ;
(6)在玩具上标识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
(7)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产品,并告知成员国,配合成员国,提供玩具合格性文件;
(8)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6) 进口商和分销商要
(1)确认制造商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式,确保玩具符合要求;
(2)保存EC合格声明副本10年 ;
(3)根据成员国的要求使用语言书写说明书和安全信息;
(4)标注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
(7):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1)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2)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旧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
1) 玩具定义——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从而扩大了玩具指令的适用范围(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的产品也被认为是玩具);此外,列出了19条不属于玩具的产品,包括节日或庆典的装饰品、仿真模型、藏品等。如溜冰鞋(20 kg 以下儿童使用)、家用的儿童运动器材等都列入玩具的范畴。(2) 增加了制造商、进口商的定义——新指令对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新增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要求。
2) 一般安全要求:要求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风险
3)机械物理性能:
a:窒息危险:
(1)要求所有儿童(含3岁以上)使用的口动玩具也不能含有小部件;
(2)将窒息的风险扩展到体内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b:与食品接触的玩具:
(1)首次提出禁用55种致敏性香味剂(限量小于100ppm),同时要求对11种含量超0.01%的致敏性香味剂进行标识;
(2)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物质的特别条款。
(3)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
(4)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
(5)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C: 儿童骑乘玩具,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
4) 化学元素:
(1)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
(2)限量普遍降低10~1000倍以上,部分元素的限量甚至从ppm级降低到了ppb级;
(3)要求对三价铬和六价铬分别进行限制,并且六价铬的最低限量达到5ppb;
(4)除无机锡外,还对有机锡进行了限制;
(5)对玩具材料将按“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以及“刮漆玩具材料”分别设定高低不同的限量要求;
(6)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须与欧盟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67/548/EEC、1999/45/EC、以及条例1272/2008)相一致的要求
(4) 卫生要求:
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5) 警告标识:
(1)一般警告语:新指:
令要求在产品上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即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适当时还要标识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
(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对36 个月以下儿童可能构成危险的玩具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新增规定活动玩具如滑梯,秋千,篮筐及绳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含有食物,需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3)制造商应在玩具标签和包装上标示警告语,并保证清晰可见,精确易读。如合适,警告语应同时标示在说明书上。体积较小且没有包装的玩具应在玩具本身粘贴合适的警告语。
制造商责任:
(1)确保玩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符合必要的安全要求;
(2)草拟EC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志;
(3)提交技术文件,资料和资讯存档10年 ;
(4)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调查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 ;
(5)提供玩具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 ;
(6)在玩具上标识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
(7)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产品,并告知成员国,配合成员国,提供玩具合格性文件;
(8)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6) 进口商和分销商要
(1)确认制造商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式,确保玩具符合要求;
(2)保存EC合格声明副本10年 ;
(3)根据成员国的要求使用语言书写说明书和安全信息;
(4)标注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
(7):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1)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2)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旧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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