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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布耗能产品进口指引

认证网 (2013/3/19 10:20:38)  浏览:723  评论:0
  近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发布了一份修订指引文档备忘录(Memorandum D19-6-3),解释有关耗能产品的进口程序。这些产品包括:制动制冰机、饮料自动贩卖机、吊扇和吊扇照明套件、冰水机、干衣机、洗衣机、紧凑音频产品、紧凑型荧光灯、除湿机、数字电视适配器、洗碗机、干湿变压器、电锅炉、电动汽车(1至200马力/0.75至150千瓦)、电灶、电热水器、出口信号灯、外部电源、荧光灯镇流器、冷冻机、燃气锅炉、燃气壁炉、燃气炉、燃气热水器、通用服务荧光灯、通用服务灯、地面或水源热泵、干洗衣一体机、内部水环热泵、大型空调、热泵和冷凝机组、燃油锅炉、燃油熔炉、燃油热水器、包装终端空调和热泵、行人模块、冰箱、组合式冰箱冰柜和酒柜、室内空调、独立包装立式空调和热泵、独立商业冰箱和冰柜、独立包装和三相单管中央空调和热泵、单相和三相分离系统中央空调和热泵、电视机、火炬灯、交通信号灯和视频产品。

  加拿大《能源效益法案》和《能源效益法规》禁止进口某些能耗产品,除非其符合特定要求。具体来说,受规管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最低能效标准,某些产品(如干衣机、洗衣机、洗碗机、电灶、冰柜、干洗衣一体机、冰箱或组合式冰柜、通用服务白炽灯、紧凑型荧光灯和通用服务灯)必须带有显示其能效性能的标签。

  根据能源效益法规第六部分,进口能耗产品至加拿大的经销商必须通过CBSA向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提供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型号数量;(三)产品商标;(四)经销商地址;(五)产品是否在进口至加拿大未经修改后用作销售、出租用途或修改符合合适的能源效益标准后再进行销售或出租。这些数据元素必须被包含在使用其他政府部门接口传送至CBSA的产品包装中。进口信息要求仍适用于常规能耗产品,即使这些产品被纳入其他商品中(如电动马达可作为起重机、风扇、鼓风机或泵的一部分、镇流器可作为荧光灯具的一部分等)。

  任何未能遵守能源效益法案中能源效益和标签要求的个体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即席判决处罚,罚款不超过5万加元;(二)可公诉处罚,罚款一般不超过20万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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