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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

认证网 (2023/2/6 11:32:50)  浏览:102  评论:0
        近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和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6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详情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期对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和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玩具

  ——删除原1术语和定义,变更为1范围;

  ——将原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变更为附件1;

  ——4.1.4 修改乘骑车辆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删除原4.2认证模式的选择;

  ——删除原5.4不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5.2 修改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删除原7.1.5少量单批次产品抽样要求;

  ——9.1修改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

  ——9.2 修改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

  ——10.1增加工厂搬迁的要求;

  ——将原12获证后关键原材料的控制变更为附件5;

  ——删除原附件4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附件4 修改关键原/辅材料、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编辑性修改。

  二、童车类产品

  ——删除原1术语和定义,变更为范围;

  ——将原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变更为附件1;

  ——删除原4.2认证模式的选择;

  ——4.1 修改婴儿学步车单元划分原则;

  ——5.2 修改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删除原5.4不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删除原7.1.5少量单批次产品抽样要求;

  ——9.2 修改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

  ——10修改获证后监督内容;

  ——11.1增加工厂搬迁的要求;

  ——将原12获证后关键原材料的控制变更为附件5;

  ——删除原14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附件4 修改关键原/辅材料、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编辑性修改。

  三、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证书换版。自2023年1月16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

  联系方式:张海涛 010-83886046。
检测认证热线:18768485300 & QQ在线服务:有事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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