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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照明设备|对照明设备的安全要求

认证网 (2012/10/24 20:23:02)  浏览:1009  评论:0
  为了协调统一澳大利亚各州/地区以及新西兰的电气法规,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专门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ERAC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维多利亚州的首席电气检查员办公室(OCEI)主任出任主席。ERAC负责协调澳新两国电气法规政策、方针和持续的改革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法律法规、整体促进安全和防止事故、电气安装的安全、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电气工人的执照以及电气设备的安全和能源效率。ERAC在电气产品方面的任务是争取统一的法规环境,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取得共识的电气安全水平。

  澳新两国电气产品安全采用法规符合性管理制度,该制度以国际通行的制造商声明符合为基础,采用“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型式试验确认+供方合格声明+官方批准证书(对公告产品)+市场监督”的制度。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电气安全法规符合性管理系统采用地方政府(州或郡)的负责制。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互认计划(Approvals Scheme)。该计划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产品”和“非公告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所有公告产品在澳大利亚销售前必须取得型式认证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目前已实施型式认证证书计划的州/地区有五个,其管理机构分别如下:

  维多利亚州:能源安全局
  新南威尔士州:公平贸易办公室
  昆士兰州:电气安全办公室
  南澳大利亚地区:技术调节办公室
  新西兰:能源安全服务部

  公告产品根据AS/NZS 4417.2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家用电器部件、灯具、电气附件和灯具部件、电子设备、电器设备等,其目录由政府公报公布,销售、出租或展示未经获发核准证书的公告产品均属于违法。其中公告的灯具产品包括灯饰、荧光灯镇流器、手持式探照灯、移动式灯具、治疗用灯具,其他的灯具产品为非公告产品。【下表列出了公告产品的照明器具及其附件以及采用的测试标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照明设备|对照明设备的安全要求



  对于未列入公告产品目录的电器产品,如果其使用的部件或材料属于公告产品的话,那么相关的部件或材料必须使用经批准的产品。公告产品必须取得由监控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 ),并在产品上打上证书号。证书号的第一个字母标识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V03101(Victoria+number)。非公告产品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不免除供应商保证产品满足最低安全标准要求的责任,即符合AS/NZS 3820:2009(低压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的规定。根据供应商的自愿申请,监控部门可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适用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或安全报告(新西兰),取得适用证书的电器产品可以打上证书号,证书最后的字母表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CS/108/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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