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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电池指令|2006/66/EC

认证网 (2012/9/25 13:59:23)  浏览:848  评论:0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委员会决定2008/763/EC:针对最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委员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委员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5. 委员会决定2009/603/EC

  委员会决定2009/603/EC针对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作出了规定。共有6个条款,5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注册要求、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注册费用、注册数据的交换、撤销注册。

  (1) 注册要求
  制造商仅需在首次投放欧盟市场时注册,注册后返还一个注册号。

  (2)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品牌名称;
  制造商地址:邮编和地址,街道名和门牌号,国家,URL,电话号,联系人,传真号,电子邮件(若有);
  制造商如何符合其义务:个人或者是收集方案;
  申请注册的数据;
  制造商的标识码,包括欧盟税号或者制造商所在国的税号;
  提供数据真实性的声明。

  (3) 注册费用
  注册收取的费用基于成本及相应比例。

  (4) 注册数据的交换
  成员国需保证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的交换,制造商也需要在一个月内保证相关注册数据的交换。

  (5) 撤销注册
  若产品不再出口欧盟,则其可撤销相关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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