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用陶瓷|输美日用陶瓷相关要求
认证网 (2012/9/23 20:29:29) 浏览:1474 评论:0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1999年签署了《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是我国的日用陶瓷生产商在FDA注册后,所生产的产品经我国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加贴合格标志,FDA认可中方检验结果,并减少抽查频率。
该备忘录之后经过几次续签,目前有效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与FDA在2006年签署的《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
《2006备忘录》规定:
1. 只批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认证工厂的合格日用陶瓷器皿输往美国;
2. 对装有符合《2006备忘录》中附件B《准则》的日用陶瓷器皿的每一运输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箱,均应加贴印有CCIB认证工厂代号的CCIB“H”(卫生)标签/标识,输美瓷加贴标志尺寸为25mm和15mm;
3. 要求输美日用陶瓷器皿的每一运输包装箱上均要有工厂批号或生产批号;
4.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采用ASTM C 738:1994检测方法对日用陶瓷实施铅、镉溶出量检测,并确定输美日用陶瓷是否符合美国FDA要求;
5. 只批准符合《准则》的日用陶瓷交货批出口美国并出具出口证书,无论该交货批是直接出口还是经香港或其它国家、地区转口到美国;
6. 凡报验人声明系经香港或其他地区或国家转运美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前要监督对集装箱或纸箱给予封识,以免在转运中拆箱;
7. 出口美国的作为装饰、陈列用途的陶瓷器皿(如盘、碟类等),必须加上“Not for food use./Plate may poison Food./ Decorative purpose only”(非食品用或本品可使食品有毒或仅供装饰用)等永久标识,否则不予放行。
该备忘录之后经过几次续签,目前有效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与FDA在2006年签署的《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
《2006备忘录》规定:
1. 只批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认证工厂的合格日用陶瓷器皿输往美国;
2. 对装有符合《2006备忘录》中附件B《准则》的日用陶瓷器皿的每一运输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箱,均应加贴印有CCIB认证工厂代号的CCIB“H”(卫生)标签/标识,输美瓷加贴标志尺寸为25mm和15mm;
输美日用陶瓷CCIB“H”标志
3. 要求输美日用陶瓷器皿的每一运输包装箱上均要有工厂批号或生产批号;
4.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采用ASTM C 738:1994检测方法对日用陶瓷实施铅、镉溶出量检测,并确定输美日用陶瓷是否符合美国FDA要求;
5. 只批准符合《准则》的日用陶瓷交货批出口美国并出具出口证书,无论该交货批是直接出口还是经香港或其它国家、地区转口到美国;
6. 凡报验人声明系经香港或其他地区或国家转运美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前要监督对集装箱或纸箱给予封识,以免在转运中拆箱;
7. 出口美国的作为装饰、陈列用途的陶瓷器皿(如盘、碟类等),必须加上“Not for food use./Plate may poison Food./ Decorative purpose only”(非食品用或本品可使食品有毒或仅供装饰用)等永久标识,否则不予放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