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传伟:鼓励合法来源木材,自愿申请森林认证
认证网 (2019/8/2 11:38:21) 浏览:491 评论:0
2019年7月25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举办了《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会,绿会邀请了各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代表出席讨论会,各位专家学者和代表纷纷分享了彼此深刻的见地并进行探讨,现将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中心主任毛传伟在会上的讲话整理如下:
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协会,我们协会全称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成立于1985年,成立之初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物资部,后经国家机构改革,由国资委主管,我们协会主要关注木材与木制品的流通环节。所以一直以来,我们协会密切关注《森林法》修订动向,2016年就对《森林法》修订提出建议。大概几个星期前我们已经对《森林法》修订案进行了讨论与研究。结合我们调研结果和行业现状,我们对《森林法》(修订案)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总体来说,此《森林法》(修订案)是有巨大进步的。将“木材运输证”这种计划经济色彩浓重内容删除,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体现,也是国家关心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实践。
其次,《森林法》提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没有提到资源的节约。而我国人均森林蓄积量仅占世界人均的1/7。提倡木材节约与高效利用更符合我国国情。
第三,《森林法》应该关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以第57条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该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已经超过《森林法》关注范畴,涉及木材流通领域。而且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与产品出入库台账,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也是粗暴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森林法》作为一个上位法,后面会有很多规章制度出来,这对企业经营提出很大挑战。
关于非法木材这方面,我们协会对欧洲木材法案、美国雷斯法案、韩国和日本的合法木材这方面进行了研究。欧洲和美国,他们都属于木材的出口国,所以他们提出了禁止非法木材的行为。韩国和日本属于木材进口国,则提出要鼓励使用合法木材。我国的情况和韩国、日本差不多,应该鼓励使用合法木材。因此,建议删除第57条内容,并将第58条改为“鼓励合法来源木材及木制品利用,林业经营主体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协会,我们协会全称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成立于1985年,成立之初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物资部,后经国家机构改革,由国资委主管,我们协会主要关注木材与木制品的流通环节。所以一直以来,我们协会密切关注《森林法》修订动向,2016年就对《森林法》修订提出建议。大概几个星期前我们已经对《森林法》修订案进行了讨论与研究。结合我们调研结果和行业现状,我们对《森林法》(修订案)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总体来说,此《森林法》(修订案)是有巨大进步的。将“木材运输证”这种计划经济色彩浓重内容删除,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体现,也是国家关心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实践。
其次,《森林法》提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没有提到资源的节约。而我国人均森林蓄积量仅占世界人均的1/7。提倡木材节约与高效利用更符合我国国情。
第三,《森林法》应该关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以第57条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该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已经超过《森林法》关注范畴,涉及木材流通领域。而且要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与产品出入库台账,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也是粗暴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森林法》作为一个上位法,后面会有很多规章制度出来,这对企业经营提出很大挑战。
关于非法木材这方面,我们协会对欧洲木材法案、美国雷斯法案、韩国和日本的合法木材这方面进行了研究。欧洲和美国,他们都属于木材的出口国,所以他们提出了禁止非法木材的行为。韩国和日本属于木材进口国,则提出要鼓励使用合法木材。我国的情况和韩国、日本差不多,应该鼓励使用合法木材。因此,建议删除第57条内容,并将第58条改为“鼓励合法来源木材及木制品利用,林业经营主体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