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车GB17761-2018实施准则
认证网 (2019/4/23 12:02:34) 浏览:625 评论:0
整车质量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6.1.4脚踏骑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b)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00mm;c)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过中轴中心线。
6.1.5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6.1.6结构
6.1.6.1脚蹬间隙
电动自行车的脚蹬间隙应当符合GB3565-2005中11.2的规定。
6.1.6.2突出物
电动自行车的突出物应当符合GB3565-2005中4.2的规定。
6.1.8淋水涉水性能
按7.2.8规定的淋水涉水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电动自行车应当可以正常骑行,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或等于1MQ。
6.2机械安全
6.2.1车架/前又组合件
6.2.1.1车架/前又组合件振动强度
按7.3.1.1规定的车架/前又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车架/前又组合件各部位不得有可见裂纹、破损、明显变形和松动。
6.2.1.2车架/前又组合件冲击强度
按7.3.1.2.1规定的重物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减震装置的任何零件应当无分离,两轮轴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轮基)的永久变形应当小于或等于40mm。
6.2.1.2.2冲击试验(车架/前又组合件落下)按7.3.1.2.2规定的车架/前又组合件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组合件及减震系统的任何部分应当无分离现象。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6.1.4脚踏骑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b)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00mm;c)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过中轴中心线。
6.1.5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6.1.6结构
6.1.6.1脚蹬间隙
电动自行车的脚蹬间隙应当符合GB3565-2005中11.2的规定。
6.1.6.2突出物
电动自行车的突出物应当符合GB3565-2005中4.2的规定。
6.1.8淋水涉水性能
按7.2.8规定的淋水涉水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电动自行车应当可以正常骑行,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或等于1MQ。
6.2机械安全
6.2.1车架/前又组合件
6.2.1.1车架/前又组合件振动强度
按7.3.1.1规定的车架/前又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车架/前又组合件各部位不得有可见裂纹、破损、明显变形和松动。
6.2.1.2车架/前又组合件冲击强度
按7.3.1.2.1规定的重物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减震装置的任何零件应当无分离,两轮轴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轮基)的永久变形应当小于或等于40mm。
6.2.1.2.2冲击试验(车架/前又组合件落下)按7.3.1.2.2规定的车架/前又组合件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组合件及减震系统的任何部分应当无分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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