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E认证
认证网 (2019/1/16 14:49:26) 浏览:453 评论:0
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 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 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 CE应运而生。因此,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 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 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 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 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 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 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 故改EC为CE。当然, 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 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 没有CE标志的, 不得上市销售,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 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 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使用CE标志, 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 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 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 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 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 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 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 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 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相关产品指令如下:
1、机械指令(MD)
2、建筑产品指令(CPD)
3、低电压指令(LVD)
4、医疗器械指令(MDD)
5、无线电与通讯(R&TTE)
6、个人防护产品(PPE)
7、娱乐游艇设备(RCD)
8、燃具设备(90/396/EEC)
9、电磁兼容性(EMC)
10、电梯指令(Lift)
11、防爆指令(ATEX)
12、热水锅炉器具(92/42/eec)
在过去, 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 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 CE应运而生。因此,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 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 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 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 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 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 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 故改EC为CE。当然, 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 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 没有CE标志的, 不得上市销售,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 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 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使用CE标志, 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 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 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 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 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 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 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 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 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相关产品指令如下:
1、机械指令(MD)
2、建筑产品指令(CPD)
3、低电压指令(LVD)
4、医疗器械指令(MDD)
5、无线电与通讯(R&TTE)
6、个人防护产品(PPE)
7、娱乐游艇设备(RCD)
8、燃具设备(90/396/EEC)
9、电磁兼容性(EMC)
10、电梯指令(Lift)
11、防爆指令(ATEX)
12、热水锅炉器具(92/42/e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