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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玩具机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认证网 (2012/7/18 16:09:10)  浏览:1416  评论:0
  澳大利亚对玩具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主要是在AS/NZS ISO 8124.1:2010中规定的。此外,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和《贸易行为法案》所发布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禁令通告中,也有涉及玩具的机械物理要求。

  1. AS/NZS ISO 8124.1:2010

  AS/NZS ISO 8124.1:2010是2010年7月发布的,修改采用了ISO 8124-1:2009。修改的目的是:

  保留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原有警告声明,这些警告声明对于不同的产品包装都是通用的,而不仅仅针对玩具产品;

  使用一些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更为通用的术语;

  额外增加了一些劝告条款。

  具体差异如下,涉及水上玩具、磁铁、塑料薄膜等产品:

  第3.2条对于“水上玩具”的定义,ISO是指在浅水(shallow water)中使用的产品,而AS/NZS的定义中没有shallow一词;

  新增了3.68“危险磁铁”的定义以及图6(A)。这个定义与ASTM F963-07是一致的,仅仅指圆柱形、纽扣形、小球形或更小的磁铁,而最新的EN 71-1和F963-08都已经将其扩大为小部件的磁铁;

  新增了3.69“危险磁性部件”的定义,这与ASTM F963-07也是一致的;

  在4.10“玩具中的塑料薄膜和塑料包装袋”中,新增了一项警告声明。对于厚度在0.038 mm或以上,并没有按照(b)项进行打孔的柔性塑料袋,应带有以下类似的警告声明:“WARNING: TO AVOID SUFFOCATION AND DANGER TO BABIES AND CHILDREN, DISPOSE OF THIS BAG IMMEDIATELY”;

  在第4章要求中新增了4.30“磁铁”,规定含有单独的松散型危险磁铁或磁性部件的玩具应带有警告声明;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期使用中不得有危险磁铁或磁性部件脱离;

  在第5章测试方法中新增了5.31“磁通量指数的测定”以及图34,与ASTM F963-08在表述上都是基本一致的;

  第B.2.6条关于水上玩具标签的条款,更换为:水上玩具应带有下列警告声明,声明的大写字体高度不小于6 mm,颜色与背景应有鲜明对比:“WARNING  AQUATIC TOY  USE ONLY UNDER SUPERVISION”;

  新增B.2.21关于磁铁的标签条款,规定含有松散型危险磁铁或磁性部件的玩具,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带有以下类似的声明:“Warning: The product contains small magnet(s)。 Swallowed magnets can stick together across intesting causing serious infections and death. Seek immediate medical attention if magnet(s) are swallowed or inhaled.”;

  对E.33关于水上玩具的原理做了小量改动;

  新增了E.44关于磁铁的原理。

  2. 强制性标准和禁令

  在澳大利亚涉及玩具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和通告中,与玩具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包括:[注1]

  (1) 2003年12月17日起实施的2003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4号。该通告规定了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包括测试方法、设计和结构要求。该通告是在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2) 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2004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号。该通告规定了禁止销售含有魔芋的迷你果冻杯。该果冻杯长度和宽度低于45 mm。可能引起窒息。

  (3) 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的2006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4号。该通告规定了安抚奶嘴的设计、结构和安全标签要求。安抚奶嘴如果太小或者部件脱落,容易造成儿童窒息;如果奶嘴上有绳索与其他产品相连,还可能会勒伤脖子。该通告是基于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 2432:1991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4)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2009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号。该通告规定水上玩具应加贴适当的标签。水上玩具是指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于在水中承载儿童体重的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在使用时必须有成人在旁看管。该通告是在澳新自愿性玩具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修订了标准的第3.2、4.19、C.2.6和E.3条,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5)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10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5号。该通告规定了含有磁铁部件的玩具的标签要求。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应含有以下类似声明:“警告!本产品含有小磁铁。吞食磁铁可能会在肠内相互吸附,导致严重感染甚至死亡。如果吞入或吸入磁铁,请立即就医。”

  (6) 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2010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6号。该通告规定了弹射玩具的要求,是在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NZS ISO 8124.1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7)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3号。该通告禁止含有小珠的充气玩具、小饰物和附件,这些产品在破裂后掉出的小珠容易被儿童吞食而导致窒息。具体产品如充气玩具锤子、球、儿童椅子、塑料沙发和脚凳等。

  (8)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8号。该通告禁止外观很像玩具的新奇打火机,因为儿童会误将此类产品当作玩具,在玩耍时如果着火会造成严重烧伤。

  (9)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0号。该通告禁止悠悠水球的销售。悠悠水球上的绳索在伸展后长度可能超过1米,会缠绕在儿童脖子上造成窒息;另外,悠悠水球破损后,里面流出的液体可能会刺激皮肤,或被吞食后会危害健康。

  (10)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9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儿童艺术、工艺和文具套装中未申报的刀和切割工具。

  (11)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4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微型自行车和微型摩托车。其速度达到80 km/h,但其过于单薄可能致乘骑伤亡。

  (12) 2011年9月5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33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带有水晶盒小珠子及类似装饰的安抚奶嘴。若这些装饰从安抚奶嘴中脱离,则其有可能造成窒息、吸入等风险。

  (13) 2011年9月5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34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带有装饰(水晶和小珠子及类似装饰品)的仿制项链。由于其有可能造成窒息、吸入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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