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对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通讯产品增加警示语要求
认证网 (2014/7/25 9:54:54) 浏览:344 评论:0
因应台湾立法委员会提案,依据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项规定:“当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的可能时,应在明显处显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的方法”,台湾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和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经过会议讨论,对于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通讯(3C)产品标示达成以下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共识。
1. 涵盖的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通讯产品范围
NCC管辖下的手持式移动电话、具有通话功能(须安全SIM卡)的平板电脑;
BSMI管辖下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不具通话功能)、电视机、监视器及掌上型游戏机(儿童玩具,属于具有显示面板的3C产品)。
2. 显示的警示语及注意事项
警示语(在产品本体、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使用过度恐怕伤害视力;
注意事项(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
使用30分钟请休息10分钟;
2岁以下幼儿不能看屏幕,2岁以上每天看屏幕不要超过1小时。
1. 涵盖的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通讯产品范围
NCC管辖下的手持式移动电话、具有通话功能(须安全SIM卡)的平板电脑;
BSMI管辖下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不具通话功能)、电视机、监视器及掌上型游戏机(儿童玩具,属于具有显示面板的3C产品)。
2. 显示的警示语及注意事项
警示语(在产品本体、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使用过度恐怕伤害视力;
注意事项(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
使用30分钟请休息10分钟;
2岁以下幼儿不能看屏幕,2岁以上每天看屏幕不要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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