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认证网 (2014/1/15 10:53:21) 浏览:482 评论:0
2014年1月7日,欧盟发布(EU) 4/2014号法规,对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640/2009 中关于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进行修订。电动机市场的最新发展导致了电动机应用高度极限、最大和最小环境空气温度和冷却水温度的变化。因此对于在极限条件下工作的电动机,特殊的设计是必要的。为了反映这种最新发展,欧盟对于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条例(EC)640/2009的章节1“主题内容和范围”,除了附录Ⅰ中2(3)-2(6)和2(12)的信息要求外,修订后的生态设计要求不适用于:
1、专门完全浸于液体中运转的电动机;
2、完全融入某产品(例如齿轮、泵、风扇或压缩机)以致不能单独测试器能源性能的电动机;
3、仅在以下条件中运转的电动机:(1)高度超过海拔4000米;(2)环境空气温度超过60度;(3)最高工作温度超过400度;(4)环境空气温度对任何发动机低于-30度或者对于液冷式发动机低于0度;(5)产品入口的冷却水温度低于0度或者超过32度;(6)处于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9/EC中规定的易爆气体环境。
4、制动电动机另外,附录Ⅰ中还增加了当铭牌尺寸不足以标明指定的所有信息时,应当标明额定负载电压(UN)下的名义效率(η)的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为条例(EC)640/2009的章节1“主题内容和范围”,除了附录Ⅰ中2(3)-2(6)和2(12)的信息要求外,修订后的生态设计要求不适用于:
1、专门完全浸于液体中运转的电动机;
2、完全融入某产品(例如齿轮、泵、风扇或压缩机)以致不能单独测试器能源性能的电动机;
3、仅在以下条件中运转的电动机:(1)高度超过海拔4000米;(2)环境空气温度超过60度;(3)最高工作温度超过400度;(4)环境空气温度对任何发动机低于-30度或者对于液冷式发动机低于0度;(5)产品入口的冷却水温度低于0度或者超过32度;(6)处于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4/9/EC中规定的易爆气体环境。
4、制动电动机另外,附录Ⅰ中还增加了当铭牌尺寸不足以标明指定的所有信息时,应当标明额定负载电压(UN)下的名义效率(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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