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要求
认证网 (2016/4/21 9:01:18) 浏览:699 评论:0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指令2013/56/EU,修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6/66/EC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修订了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和钮扣电池的汞含量,同时取代委员会决议2009/603/EC。此指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20日后生效。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在欧盟成员国执行。
主要变化更新如下:
1. 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此后,钮扣电池的含汞量不能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
2. 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含镉量不能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
3. 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
4. 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执行日期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
主要变化更新如下:
1. 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此后,钮扣电池的含汞量不能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
2. 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含镉量不能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
3. 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
4. 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执行日期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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